各师(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有关地(州)质监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后加强棉花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纤联〔2017〕137号)文件精神,参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工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取消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后加强棉花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函》(新发改经贸〔2017〕853号),结合兵团实际,现就取消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后加强棉花质量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政许可
(一)全面取消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此前颁发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停止使用,各师(市)不得另行设立棉花加工行业行政许可事项。
(二)兵团辖区从事棉花加工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技术条件》),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承诺内容在棉包条码及兵团或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上明示。
(三)已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应按照《技术条件》的要求规范质量管理,优化工艺,提升加工质量。未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的现有棉花加工企业和新建的棉花加工企业应按照《兵团棉花加工企业验收管理办法》(见附件2,以下简称《验收办法》)相关要求申请验收。各师(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地州质监局、工商局和当地消防部门依据《技术条件》和《验收办法》对棉花加工企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兵团发展改革委报备,兵团发展改革委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合格企业名单,自治区质监局向已公示的企业发放公证检验条形码。
二、加强棉花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棉花加工标准及技术规范
(四)各地质监局、各师(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据《技术条件》督促棉花加工企业严格执行加工设备、人员、检验仪器、检验室、棉花标准、包装、企业质量管理、棉包条码信息管理等基本技术条件,鼓励棉花加工企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高质量、低成本的条码信息系统,提高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水平,确保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符合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工作要求。
(五)各师(市)发展改革委、各地质监局要按照国家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和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要求,督促大包型棉花加工企业实施公证检验。要加强部门协调,发挥棉花公证检验制度在棉花政策性贷款、防范信贷风险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六)建立完善常态化日常监督检查机制。认真落实《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各地质监、工商和各师(市)发展改革委要将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相结合,通过巡回检查、抽样检查、标识核查等方式,检查棉花加工企业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环节履行棉花质量义务能力,督促企业落实各项质量责任。
(七)加大对棉花质量问题的追溯和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各地质监、各师(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以棉包条形码为载体,打破信息孤岛,强化部门联动,对接上下游产业,建立健全棉花质量问题追溯机制,对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其他严重质量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棉花经营加工者的责任。
(八)建立棉花质量预警机制。各师(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质监、农业、供销等单位的沟通协作,加强对棉花行业信息的分析研判,对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进行预警并及时向师市报告,加强对棉花产业质量的宏观管理,有效控制棉花加工企业质量风险。
四、加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九)建立分类监管机制。兵团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兵团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暂行办法》,健全棉花加工企业信用分级评价体系,科学评价企业诚信等级,对企业实行分级监管。发挥“信用兵团”网站的窗口功能,做好棉花加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质量评价和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信息的对外公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棉花加工企业诚实守信。
(十)完善棉花加工企业公示制度。兵团发展改革委将制定《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加工企业公示暂行办法》,推动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公示工作制度化。每年8月底前,各师(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符合兵团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政策要求、收购兵团棉花的棉花加工企业进行公示;收购地方棉花的兵团棉花加工企业,由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资格进行联合审查后提出公示企业初选名单,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查确定最终公示企业名单,在自治区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以及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企业应纳入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执行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相关政策规定。未经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开具的票据不作为兑付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的有效票据。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一)各师(市)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结合各师棉花产业发展实际和棉花资源量,综合施策,促进棉花加工业合理布局、产业化经营。要加强对《技术条件》和事中事后监管相关措施的政策宣传,让棉花产业链各方了解掌握政策,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对改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兵团发展改革委。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试行)
2、兵团棉花加工企业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兵团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兵团公安局
2017年8月21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纤联[2017]137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取消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后加强棉花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函》(新发改经贸〔2017〕853号)精神,明确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要求,指导棉花加工企业提升加工水平,规范棉花质量管理,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GB1103-2012(《棉花细绒棉》)、GB6975-2013(《棉花包装》)、GB/T18353-2008(《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规定,以及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实际,从事棉花加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技术要求:
一、具备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收购场地(专用水泥地坪或砖地不小于1000平方米)、籽棉堆放场地(不小于4800平方米)、皮棉堆放场地(不小于3000平方米)和保证棉花质量应具有的加工场所。
二、具备符合技术要求和满足进厂籽棉质量检验及加工皮棉质量检验要求的分级室、试轧室、留样室以及仪器检验室。其中分级室的模拟昼光照明应符合GB/T 13786(《棉花分级室的模拟昼光照明》)的规定,分级室、试轧室、仪器检验室面积须分别在12平方米及以上,留样室面积配备样品架并满足企业留样需求。
三、棉花检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GB1103-2012、GB/T18353-2008规定的电测器、衣分试轧机、水分探测仪、台秤、衣分秤、天平、原棉杂质分析仪和气流仪等,并经自治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验合格。
四、具有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液压打包机,并配备棉包取样装置、称重装置、条码信息系统、在线回潮测试仪等辅助设备,且运行正常,可满足仪器化公证检验对实验样品的要求。
五、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符合GB/T 18353中的有关规定:锯齿轧花机须在96(含96)片以上,当加工回潮率为6.5%-8.5%的标准级籽棉时,台时皮棉加工量不低于800公斤;当籽棉回潮率超过8.5%时,应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配套有烘干系统的,籽棉处理量不小于10000公斤/小时。皮棉回潮率小于6.5%时,打包前进行加湿,加湿后,回潮率不大于8.5%。皮辊轧花机皮辊长度不低于1000毫米,台时皮棉加工量不低于45公斤。每条轧花生产线的皮棉加工量不低于每小时2000公斤。打包机台时加工量不低于每小时2000公斤,成包重量为227±10公斤。棉花包装应符合GB 6975-2013的规定。
六、应备有棉花加工、棉花质量标准档案;当年配备的棉花实物标准和标准棉样数量应满足企业收购、加工和检验需求。
七、企业应按照GB/T 18353-2008规定建立、健全籽棉进厂检验等规章制度,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工作管理制度,确保棉花国家标准“一试五定”制度落实。
八、棉花收购、加工场地和仓库、货场的设置及其他设施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50号)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企业应依法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启用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九、企业法人或负责人作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应熟悉国家棉花标准及技术规范。企业应配备品质检验员、信息管理员等技术人员,适应生产管理需求。其中:品质检验人员不得少于4人,信息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以及满足需要的轧花工、打包工、专业电工等其他技术岗位人员。
十、企业应具备通联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信息平台的条件,及时上传企业收购量、加工量等信息。
十一、本技术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兵团棉花加工企业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棉花加工国家标准,提升企业棉花加工质量,规范对棉花加工企业验收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取消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后加强棉花质量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函》(新发改经贸〔2017〕85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条件》)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兵团辖区未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的现有棉花加工企业和新建的棉花加工企业(或棉花加工生产线),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各师(市)发展改革委依据《技术条件》组织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对棉花加工企业(或棉花加工生产线)进行现场验收。
第三条 申请验收的棉花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符合《技术条件》的基本要求,配备齐全符合规定的棉花加工设备、设施、专业人员,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健全;
(三)具备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50号)和《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商棉联字第33号)的消防安全设施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申请验收的棉花加工企业应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材料(每项材料一式6份,正式验收用3份;师(市)、团场发展改革部门、棉花加工企业存档各1份);
(一)企业验收申请表和书面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要求的棉花加工企业,可向其所在团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团场发展改革部门对棉花加工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复核后,向师(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验收的书面申请,由师(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正式验收。加工场所不在团场区域的棉花加工企业,可直接向师(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条 师(市)发展改革委在接到团场发展改革部门或企业直接上报的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质监、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正式验收,并作出验收是否合格的决定。经验收合格的,报兵团发展改革委对棉花加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兵团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棉花加工企业验收申请表》和《棉花加工企业验收表》,供各师(市)在正式验收时使用(见附表,可在兵团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btfgw.xjbt.gov.cn/上下载)。
第六条 兵团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师(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的验收合格企业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合格企业名单。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已公示的棉花加工企业发放公证检验条码。
第七条 棉花加工企业申请验收要确保申请材料与实际相符有效,各师(市)、团场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时间要求开展验收工作。如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棉花加工企业按合格验收的,一经查实,将不予公示或取消公示企业,同时,对违规棉花加工企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师(市)及地(州)相关部门,由对口上级部门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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